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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汇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叶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汇美电气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汇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昌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住西安市。经营者叶少君,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广州市汇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叶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叶少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