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汇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叶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汇美电气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汇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昌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住西安市。经营者叶少君,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广州市汇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叶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佳成五金批发部、叶少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