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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欧阳文贻、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文贻,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圣,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浩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吴国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欧阳文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吴江市益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胜天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吴美晒,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欧阳文贻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吴江分行)及原审被告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益源纺织有限公司、吴美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3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欧阳文贻上诉称,请求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3031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欧阳文贻、吴美晒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农行吴江分行答辩称,约定管辖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应该由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益源纺织有限公司、吴美晒在本院二审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融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农行吴江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审被告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益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贷款人农行吴江分行据此起诉至一审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欧阳文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水天庆审判员  谢 坚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