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丹诉森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884号原告:王丹,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黑龙江省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富锦市二龙山镇镇内。法定代表人:张相良,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洋,男,汉族,职员。原告王丹与被告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丹承担。审判员 杨清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