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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斌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原名称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郭峰,刘钢,董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9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峰,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原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士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茂宁,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该行职员。原审被告:郭峰,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刘钢,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董静,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王斌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原审被告郭峰、刘钢、董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1)长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