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6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兴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013号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272535N。法定代表人:刘路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江、刘良川,公司职员。被告:李兴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李兴材自愿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