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38号原告:何某,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店。负责人:卢某。原告何某诉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鄢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