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38号原告:何某,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店。负责人:卢某。原告何某诉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鄢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