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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婧、冯祺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李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冯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487号。负责人:李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锦华,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冯某。原审原告:冯某某。二原审原告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刘旭红。原审被告:李某某。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冯某、冯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元,减半收取1124.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薛 昊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