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0年11月17日,陕西省宝鸡市人,高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冶炼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生于1954年1月11日,辽宁省沈阳市人,中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职工医院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2150元,双方自愿协商于2017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余款全部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