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召全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召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136号原告宋召全,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清,区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召全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山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召全诉称:199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就被告的“房政文字(1992)59号”文作出“京政地字〔1992〕180号”批复,同意因建设良乡工业开发区一期工程,征用包括夏庄村58公顷土地在内的62.933公顷土地,并同意将夏庄村建制予以撤销。2003年10月30日,已被撤销的夏庄村委会作为拆迁人,未申请也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掉了原告所有的林权证号为第47285号房基地上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将“举报信”邮寄至被告办公室,请求依法据实查究,依法合理赔偿或补偿。但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针对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提交的举报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宋召全申请的主要内容为反映已被撤销的夏庄村委会于2003年10月30日违法将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的问题,请求依法据实查究,依法赔偿或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另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并无履行原告所申请的“依法据实查究,依法合理赔偿或补偿”的法定职责。故原告宋召全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召全的起诉。原告宋召全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 炜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马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