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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达喜与万利民、王秀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喜,万利民,王秀艳,包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280号原告达喜,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万利民,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秀艳(系万利民妻子),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同上。被告包宝全,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达喜与被告万利民、王秀艳、包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达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达喜负担。审判员 青格 乐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