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启月天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启月天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启月天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590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定光,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显示碑林区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D座三单元二〇二室。法定代表人原炜,经理。原告北京启月天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01民初10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启月天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安宝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10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鑫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