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11贾牙军与范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牙军,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贾牙军,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范飞,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贾牙军与被执行人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范飞应支付申请人贾牙军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范飞的银行存款,发现数额仅为数千元且已经冻结;现被执行人范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范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贾牙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丁书云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