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海华、李一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华,李一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袁海华被执行人李一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20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一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一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一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一可(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的62×××61的存款人民币112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