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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莉与被告陶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莉,陶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221号原告王永莉,女,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陶学林,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莉与被告陶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王永莉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彭明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和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