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莉与被告陶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莉,陶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221号原告王永莉,女,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陶学林,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莉与被告陶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王永莉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彭明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和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