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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秋成与被告融尚建材城宝力瓷砖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成,融尚建材城宝力瓷砖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825号原告杨秋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学智(系原告杨秋成妹夫),197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融尚建材城宝力瓷砖店。原告杨秋成与被告融尚建材城宝力瓷砖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在其店内预交的2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道歉。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1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瓷砖,当时该店工作人员称宝力瓷砖是中国十大名牌,在网上可查,强调价格优惠且是活动最后一天,原告预付2000元。后原告了解到宝力瓷砖并非十大名牌,且预订瓷砖也非宝力牌,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遭拒,后经工商所协调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本市融尚家居博览中心C座一层006号经营宝力陶瓷个体经营者张某某提供的信息,被告“融尚建材城宝力瓷砖店”,不是宝力陶瓷的字号、名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融尚建材城宝力瓷砖店返还预付款2000元并道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秋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