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青岛圆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青岛圆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青岛圆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青岛圆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贾元友,高如云,贾胜,王珊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66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6号。主要负责人:XX,行长。被申请人: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二期。法定代表人:王会臣,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圆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青岛圆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5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319房间。法定代表人:齐克臻,总经理。被申请人:贾元友,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高如云,女,汉族,1957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贾胜,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王珊珊,女,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申请人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圆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贾元友、被申请人高如云、被申请人贾胜、被申请人王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鲁0202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圆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