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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裴云国与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云国,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裴云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4日,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强,男,回族,生于1972年5月28日,住南阳市,系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裴云国与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已还款4万元,余款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