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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76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共计2.8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宋某某于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每月结一次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如约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1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赵艳红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据载明:“今借到赵某某现金五万元整,2014年12月21日,宋某某。”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行为发生后,被告宋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利息至2015年11月。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赵某某可要求被告宋某某在合理期限还款。被告宋某某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起本金按5万元,年利率按24%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