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蒙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民催4号申请人:内蒙古蒙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110国道503公里处路南。法定代表人:邵振林,经理。申请人内蒙古蒙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内蒙古蒙轮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2000051/23728595,票面金额为23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28日,出票人为长兴金新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益阳和丰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长兴联合村镇银行煤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蒙轮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蒙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臧峻月审判员 臧丽娟审判员 卢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