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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梅与云南中西医结合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云南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女,1980年3月28日生,云南省屏边县人。被执行人云南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立交桥南桥头***号。法定代表人朱致群,院长。关于刘梅与云南中西医结合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4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刘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559.50元,执行费2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云南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