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刘阳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东,刘阳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36号申请人刘晓东,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刘阳洋,现住呼和浩特市。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单海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晓东与被申请人刘阳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24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224000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24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康亚红代理审判员 马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