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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上海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上海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皮卫军,党状状,皮武灵,丁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58弄。被执行人:上海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闻喜路,组织机构代码:552951904。被执行人:皮卫军,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党状状,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绥德县。被执行人:皮武灵,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丁四春,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樟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上海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皮卫军、党状状、皮武灵、丁四春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01.4263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皮卫军、党状状、皮武灵、丁四春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5989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茜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