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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付明哲、杨某1等与张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哲,杨某1,杨某2,杨某3,杨德山,张同娥,张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付明哲,女,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某1。申请执行人:杨某2。申请执行人:杨某3。杨某1、杨某2、杨某3的法定代理人:付明哲,系三人母亲。申请执行人:杨德山,男,汉族,1941年6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同娥,女,汉族,1945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付成,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明哲、杨某1、杨某2、杨某3、杨德山、张同娥申请执张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27执恢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沛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