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长勇、山东帅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勇,山东帅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蔺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勇,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帅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果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和西霞,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蔺雁成,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长勇与被执行人山东帅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蔺雁成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公证处(2010)泰岱岳证经字第35号执行证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帅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抵偿债务,收取执行费7900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公证处(2010)泰岱岳证经字第3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