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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邵轩与苏军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邵轩,苏军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412号原告胡邵轩,男,汉族,2015年1月23日生,住尉氏县。法定代理人胡炳坤,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生,住尉氏县。委托代理人马国岭,尉氏县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苏军营,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生,住尉氏县。委托代理人李广灿,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艳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同、郝彦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邵轩与被告苏军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邵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邵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邵轩撤回起诉。审判员  司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