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海悦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颖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海悦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颖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607号原告:武汉海悦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晓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杰。被告:杨颖轩。原告武汉海悦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颖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海悦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悦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海悦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海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