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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狄炳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狄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狄炳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狄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2017)晋0122执恢106号执行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122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秀宝人民陪审员  刘俊林人民陪审员  李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