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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詹绪杰与张卫忠、阮长梅、阮荣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绪杰,张卫忠,阮荣均,阮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詹绪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阮荣均,男,汉族。被执行人阮长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詹绪杰与被执行人张卫忠、阮长梅、阮荣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陕1024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张卫忠偿还詹绪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0日起到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负担。阮长梅、阮荣均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卫忠、阮长梅、阮荣均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詹绪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卫忠向申请执行人詹绪杰履行了案件款本金10万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阮长梅存款16000元。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1400元。对剩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詹绪杰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英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