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英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春,王明军,柯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周英春。被执行人:王明军,;.被执行人:柯山红,;.本院在执行周英春与王明军、柯山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被告王明军应赔偿原告周英春496.98元,被告柯山红应赔偿原告周英春1159.6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周英春20632.78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周英春10842.62元.申请人周英春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明军、柯山红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军、柯山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萧 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