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泽红、陈进红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红,陈进红,洪先庆,刘春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红,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先庆,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连,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泽红、陈进红因与被上诉人洪先庆、刘春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泽红、陈进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泽红、陈进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泽红、陈进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诸冬林审判员 徐 杨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杰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