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李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李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389号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场部学府路。法定代表人,郭建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程,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安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黑龙江北安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北安宏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宏源供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远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