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丙珍、张丛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珍,张丛丛,张楠楠,静恩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刘丙珍,女,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申请执行人:张丛丛,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楠楠,女,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静恩营,男,1962年9月14日生,住河北省玉田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丙珍、张丛丛、张楠楠与被执行人静恩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9320元,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