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冬先与潘海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冬先,潘海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周冬先。被执行人:潘海城。本院在执行周冬先与潘海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海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支付案款4233800元(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1633800元)、受理费403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5141元。查明被执行人潘海城身份证地址及其财产均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且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海城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东一路某号房及冻结潘海城在广东某有限公司享有的10%的股权。故我院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委托执行函将此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2016)湘10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潘海城应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42741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4514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