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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阳奥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兴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奥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兴城市兴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535号原告:辽阳奥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法定代表人:李英敏,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城市兴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铁西。原告辽阳奥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兴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辽阳奥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奥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就本案欠款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城市兴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奥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26.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913.00元,由原告辽阳奥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作英人民陪审员  项晋峰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