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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金生、张虎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金生,张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财保12号申请人:邓金生,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广东省南雄市,被申请人:张虎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申请人邓金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虎成驾驶的苏J×××××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邓荣生自愿以其粤F×××××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虎成驾驶的苏J×××××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500元,由邓金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必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