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金岭与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金岭,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952号原告:关金岭,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宋杰,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金岭与被告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金岭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出卖给原告的帝城国际一期1号楼1401号房屋。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其承保了价值432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关金岭的申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商丘帝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帝城国际一期1号楼1401号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