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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胡先峰、邱庆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先峰,邱庆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先峰,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被执行人:邱庆保,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修水县。本院在执行胡先峰申请邱庆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庆保应支付申请人胡先峰案款590830元,承担执行费8308.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9083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庆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邱庆保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保险公司、房管局、公安局、工商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邱庆保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