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郝玉红与杨麦强、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红,杨麦强,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郝玉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杨麦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4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杨晓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4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郝玉红与杨麦强、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麦强、杨晓东人民币5569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安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