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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乔廷华与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廷华,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2号原告:乔廷华,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王忠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成,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廷华与被告山东隆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乔廷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员  王维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