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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秦焕、叶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秦焕,叶建利,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79号申请执行人李秦焕,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叶建利,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叶建利之妻,住址,本院在执行李秦焕申请执行叶建利、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叶建利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68号1幢3单元3层302室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建筑面积:97.平方米)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10184元)、拍卖,经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致流拍。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