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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丰彬与谭玉花、吕永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彬,谭玉花,吕永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566号原告:刘丰彬,男,汉族,户籍地平度市店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波,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玉花,女,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友,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永罗,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刘丰彬与被告谭玉花、被告吕永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丰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丰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