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饶恒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饶恒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催19号申请人:广饶恒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军,总经理。申报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董事长。申请人广饶恒顺商贸有限公司因外出办理业务,不慎将票据号码为××××××××××(票面记载:出票人山东××有限公司,收款人广饶恒顺商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元,出票日期20××年××月××日,付款日期20××年××月××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2日前申报权利。申报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供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广饶恒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