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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与张东平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张东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贺延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凤年,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平,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静静,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凤年、被上诉人张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静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关用人单位责任,但判决结果未给其确定任何实体义务。此外,一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的用人单位是否仅有上诉人一人,故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进一步查明后再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审判长  雷钧审判员  牛锐审判员  武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