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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城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05号被执行人:郑城强,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成强罚金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5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郑城强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没有经济收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本院将���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