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陈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陈先明,周文,周建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环保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明,男,汉族,1950年4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审被告:周文,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审被告:周建湖,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先明、原审被告周文、周建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诉人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内缴纳诉讼费,但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卢 苇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香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