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胡旭锋、魏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锋,魏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555号申请人:胡旭锋,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媛,女,系原告胡旭锋妻子,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魏海涛,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胡旭锋与魏海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旭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海涛位于安阳市恒大绿洲二期8号楼3单元2101号的房产、雪佛兰牌豫E×××××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由安阳市玻壳运输服务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旭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海涛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恒大绿洲二期8号楼3单元2101号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魏海涛所有的雪佛兰牌豫E×××××车辆。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胡旭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