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胡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胡允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555号原告: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乙伟,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允斌。原告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钱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