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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方兴纸箱厂与临海市久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方兴纸箱厂,临海市久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38号原告:仙居县方兴纸箱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旁边。执行事务合伙人:泮小亚。委托代理人:潘方华,该厂职工。被告:临海市久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水洋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赵存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方兴纸箱厂与被告临海市久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方兴纸箱厂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方兴纸箱厂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并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