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正兰与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兰,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兰,女,苗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委托代理人马俊祥,男,苗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李忠,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金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正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忠应当支付申请人王正兰赔偿款人民币3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0和执行费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忠在2017年5月11日支付申请人王正兰赔偿款3000.00元,尚欠赔偿款从2017年6月起李忠每月支付申请人王正兰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李忠有能力提前支付应当提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90.00元和执行费38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忠承担。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李忠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人王正兰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