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薛茂林,宋树真,王成全,山东金丽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37号申请人: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35层。法定代表人:常德生,董事长。被申请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候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薛茂林,董事长。被申请人: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疏港路东港营路北。法定代表人:钟笃章,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侯俊坤,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昌大路西。法定代表人:李钦章,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南首(羊口镇以南)。法定代表人:王金淼,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薛茂林,男,汉族,1958年7月28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宋树真,女,汉族,1957年5月9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王成全,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山东金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志永,总经理。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薛茂林、宋树真、王成全、山东金丽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135699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鲁丽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薛茂林、宋树真、王成全、山东金丽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35699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